乌兹别克斯坦现行交规于2001年开始实行。日前,乌政府对原有交规进行修订,推出新交规,并于今年3月开始实行。
新交规主要修订和增加内容如下:
一、第12条中,明确了车辆驾驶室前部允许安装的专业设备清单。
二、第12条中,禁止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及操作包括车辆原装的车载电话和视频显示器;禁止在车辆仪表盘、遮阳板、后视镜等位置安装电话和视频显示器。在不影响驾驶员视线的前提下,允许安装导航仪、行车记录仪和驻车监控仪。
三、第109条规定,车辆在接近无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线时应减速或主动停车让行人通过;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与信号灯、交通标志冲突时,车辆和行人应先优先遵守指挥人员指挥;信号灯与交通标志冲突时,优先遵守信号灯指示。
新交规具体规定了交通执法人员的权限及特殊标志。
四、新增驾驶员义务:
(一)提醒乘客在车辆行驶中勿将身体探出车外(除手部)。
(二)提醒乘客在汽车起步时即系上安全带(本规定第9条情况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要佩带安全头盔。
(三)在黑天和光线不足的情况下,临时停车进行故障维修的大小型客车、货车及轮式拖拉机,其驾驶员需穿反光背心才能走出车外。
(四)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除打开应急警示灯外,还应安放事故警示牌。
五、新增驾驶员权利:
(一)在不影响电车行驶,且无5.8.1 、5.8.2交通标志或1.18道路画线特定要求情况下,允许车辆穿过左方并行且同高度的电车轨道左转或掉头。
(二)人行横道、隧道、高架桥上及桥下,即使有相应的交通标志(但没有允许调头标志),则仍按原规定禁止调头。交叉路口和禁止调头路段禁止倒车。
六、新交规对车辆停放进行重新规定。
(一)在同时具有5.15交通标志和7.6.2、7.6.3、7.6.6-7.6.9交通标志之一的情况下,紧邻行车道的行人道边才只允许停放小轿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自行车。
(二)当道路隔离带或对向车道与路边停放的车辆距离小于3米时禁止停车,避免造成其它车辆无法绕行或绕行受阻。
七、行人在人行横道或车道上行走时,禁止使用电话、观看视频、收听广播及音频、阅读书籍和杂志及使用其它导致注意力分散的电子产品。在没有行人道的情况下,允许行人沿行车道边行走。为此加入“边道”概念。
八、车辆转向灯除黄色、蓝色外还可使用红色。
九、关于车辆外部照明设备的新规定。
(一)无论路上照明情况如何,天黑或者光线不足时车辆包括自行车均应开启大灯。天黑时无照明路段允许同时使用防雾灯和远(近)光灯。
(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白天应开启近光灯。(美国、德国、法国、韩国和中国等国家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十、提高了对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要求。
(一)载重不超过400公斤的三、四轮机械交通工具,最高时速超过50公里或发动机容量超过50 立方厘米的踏板车、小型四轮车、电动踏板车等同于摩托车,需在国家交通安全管理局登记,申请车辆牌照及登记证。驾驶员持《A》证(摩托车驾驶证)。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佩带头盔驾驶。
十一、写入“影像记录”概念,即利用专用自动摄影、摄像设备进行交通违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