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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发布烟、酒销售的新规定
2016-07-01 20:10

  2016年6月10日,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颁布第199号政府令,对《乌境内食品生产、销售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根据新规定,下列情况禁止烟、酒制品销售:

  1.仿制儿童玩具、糖果或其它儿童用品的烟、酒制品禁止销售。

  2.未公示“严禁向20岁以下人士销售烟、酒”和“吸烟、喝酒有害健康”的场所禁止销售烟、酒制品。

  3.烟、酒制品包装上未用文字或插图标明吸烟、喝酒有害健康的烟、酒制品禁止销售。

  4.销售人员有责任要求年龄看似低于20岁的购买者出示证明年龄的身份证件,无证件者不予销售。

  5.禁止在酒店外卖和在自动售货机上销售酒精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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