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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起实施新版《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2016-12-21 01:12

  日前,中国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中明确,“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不仅明确了超过“十五分钟”就算是延误,还明确了什么是“离港”,什么算是“到港”。

  《规定》明确了“机上延误”情况。在《规定》中,在机场滑行时也算时间。即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就算是“机上延误”。

  《规定》明确指出:航空公司应制定并对社会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等内容。

  《规定》明确,如宣布取消航班,航空公司应安排乘坐后续航班;特价机票可以转签其他公司,但是必须补差额;特价机票因为天气原因延误4小时以上可以取消航班,作退票处理。

  《规定》指出,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食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规定》要求,承运人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分钟内通知旅客,不仅要告知延误消息,还要讲清楚原因和航班动态。

  《规定》指出,当出现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国内航班发生备降3种情况造成航班出港延误,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规定》要求,发生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如果是由于流量控制、军事活动等原因造成机上延误的,空管部门应当每30分钟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

  《规定》明确,机上延误超过两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规定》指出,对于以上服务,如果航空公司(承运人)不能严格履行,将面临民航管理局的处罚。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新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也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则》明确,若携带了大量贵重物品,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检的旅客,以及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和残疾旅客等,民航安检机构可以对其实施非公开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安检员实施。

  根据《规则》要求,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及《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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