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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乌人员应遵守乌关于自用药品携带及麻醉品、精神类药物流通管理规定
2015-10-10 18:10

  旅乌人员随身携带自用药品入乌境应遵守乌卫生部1998年9月4日颁发的《关于自然人一次性携带自用药品入乌境的规定》、乌政府2000年7月31日批准的293号《关于麻醉品、精神类药物及其前体入出乌边境的规定》及2003年10月29日批准的472号《关于旅乌人员携带及使用麻醉品和精神类药物的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旅乌人员可随身携带乌药品清单2、3列举的用于治疗的麻醉品和精神类药物。但麻醉品不能超过7天药量,精神类药物不能超过15天药量。

  旅乌人员在过乌境时应向海关申报和出示所携带的麻醉品或精神类药物,并提供旅客居住国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注明所携带麻醉品、精神类药物名称、剂型、疗程时间及药量)、证明合法获取药品的文件(处方的复印件)及药品实物。

  对于超出诊断书标明及向海关申报数量的药品,乌海关将没收超出部分并按相关程序予以销毁。

  对瞒报或藏匿麻醉品、精神类药物的违规人员将按乌海关法予以制裁。

  乌监管的麻醉品、精神类药物及其前体的药品清单及有关详细信息可登录乌外交部网站(http://mfa.uz/ru/)领事问题专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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