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兹别克斯坦使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一、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申请:
(一)辖区范围内的公证申请。我馆辖区范围为驻在国全境;
(二)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我馆主要受理旅居国外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为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限于在驻在国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外籍华人一般应当在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三)符合相关种类范围的公证申请。我馆可以办理的主要公证种类包括: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国籍公证、居留公证等。
二、办理公证基本流程
(一)提出申请
声明书、委托书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来我馆申请办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当事人应当按要求用中文正楷逐项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或捺指印。
(二)提交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2、公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公证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由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其与当事人监护关系(一般即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申请公证的文书原件;
5、领事官员要求提交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6、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三)领事官员审核出具公证书
领事官员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公证。
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四)缴纳费用并领取公证书
公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照取证日期到我馆缴纳费用并领取公证书。
公证书逾期3个月不取,我馆将作销毁处理。
三、主要公证种类、应提交材料及具体要求
公证种类应提交材料具体要求
委托书公证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
2、委托书文本;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等。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寄养委托书公证 1、委托人及被寄养人有效护照、委托人居留证明;
2、委托书文本;
3、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 应由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提出,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声明书公证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
2、声明书文本;
3、与声明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无配偶
声明书公证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
2、声明书文本;
3、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 1、当事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3、婚姻状况声明书公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4、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使领馆要求办理。
国籍公证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
2、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材料等。 1、国籍证明是对当事人具有或不具有中国国籍事实的证明;
2、一般可为拟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出具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证明书。
居留公证 1、有效护照;
2、当地居留证明。 居留公证主要用于到中国国内办理华侨身份认定等。
曾用名、姓名方言拼音
公证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
2、能证明曾用名事实等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等。 1、当事人应当亲自申请;
2、有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且须经向有关部门核查属实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此类公证。
在固定格式文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
2、有关文书原件。 1、有关固定格式文书一般指国内法院要求的诉讼委托书、送达回证等司法文书,或银行的表格、单据等;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字。
四、收费标准
驻乌兹别克斯坦使馆公证收费标准为:
公证:民事类公证25万苏姆,商事类公证50万苏姆,副本每份加收85000苏姆(五个工作日内发证)
特急(受理后第二个工作日发证):加收42万苏姆;
加急(受理后第三个工作日发证):加收30万苏姆。
五、注意事项
(一)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我馆不予办理公证。
(二)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合同、协议、不动产、公司、金融事务公证等
我馆不能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驻外使领馆可以受理的只能是涉及国内房产的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三)应由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
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民政、居留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我馆因不掌握相关情况,不能出具相关种类的公证。
(四)不能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
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我馆不掌握相关证书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