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关于使用汽车运输货物和交通工具
通关需提前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通关手续、缩短通关周期、提高申报信息准确度,现就使用汽车运输货物和交通工具通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自2015年12月1日起,承运人、清关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相关人员”)对使用汽车运输货物和交通工具(以下统称“货物”)通过乌兹别克斯坦边境(含过境)需提前向乌海关进行电子申报。
二、需申报的信息清单见附件1,申报流程见附件2。
三、相关人员应在货物进入乌境前或入关时(含过境)通过互联网向乌海关信息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自动化信息系统”)提交货物信息(以下简称“预提交电子信息”)。如预提交电子信息与货物随车单据不符,相关人员需在入关时(过境)重新进行电子申报;如已进行电子申报,海关就可开具货物检查单;海关要检查预电子申报信息是否符合随车文件;如已进行电子申报且符合随车文件,海关检查和手续办理将在提交随车文件后1小时内完成;如未提交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不符合随车文件,乌海关可自行向自动化信息系统录入货物必要信息。
四、乌海关委员会负责在2个月内开发和推广自动化信息系统;乌海关委员会与乌国家广电公司、国家通讯社及其他新闻媒体共同负责对本规定进行宣传及解释。
五、乌外交部负责将本规定通知外国驻乌外交和领事机构。
六、乌政府第一副总理阿济莫夫负责监督本规定落实情况。
乌兹别克斯坦总理 沙·米尔济约耶夫
塔什干市 2015年10月30日 政府令编号:307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2015年10月30日第307号令附件1
关于使用汽车运输货物和交通工具通关提前进行电子申报信息清单
1、运输工具信息(车号、登记国家)。
2、承运人信息(名称和地址)。
3、收货地(国)和运抵地(国)信息。
4、发货国和运抵国名称。
5、发货人、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6、货物名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HS)编码(不少于六位)信息。
7、货物件数信息。
8、毛重(公斤)或以其它单位计量的货物数量信息及每种代码货物的单价信息。
9、集装箱号信息。
10、货物随车单据标明的货物运抵地信息。
11、货物运抵乌兹别克斯坦的大概时间及入关地点。
12、如货物凭国际公路运输手册运输,需提供符合1975年11月14日在日内瓦签定的国际货运公约的国际公路运输手册编号。
注:除上述信息外,相关人员还可向自动化信息系统提交货物的其他信息。